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规范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刻制
凡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确因业务需要可按照国发(1999)25号要求由协会准许刻制其机构印章。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
1、向协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类会议纪要等。
2、向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员发送会议通知。
3、有关业务联系的公函。
4、行业活动计划及活动通知。
5、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需报协会批准。
6、各专业委员会印章不得用于签署合同使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制。
2.印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印章的使用须经专委会主任签字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盖印章。
3.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4.专业委员会需套红印刷应登记备案,套红章样要用毕归还。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印章的变更和撤销
1、专业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需变更名称的,应按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2、专业委员会名称变更后,应将原印章销毁,并重新刻制印章。
3、专业委员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4、专业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应将印章销毁处理。
第五条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协会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协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主任委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通过,或协会官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或异议未超1/3的生效。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202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