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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家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5/10/22浏览次数: 2565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文件 豫净协【2015】1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豫净协办【2015】05号文件,《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定管理办法》经公示无异议,自2015年10月01日起《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定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定管理办法》附后。

特此通知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2015年10月1日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为认真落实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弘扬崇尚“专家”、重用“专家”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空气洁净是指为满足生产、生活要求,对环境空气进行的一系列关于尘粒、压力、温度、湿度、震动、噪声、照度、微生物、静电、危害气体等对象进行的调节控制措施,俗称“空气净化”。

(三)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能力和技术水平,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行业进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二条、认定条件;

(一)、从事与空气洁净(空气净化)相关专业5年以上。

(二)、热爱公益事业,热衷行业发展。

(三)、政治道德素养高,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四)、能自愿遵守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

(五)、熟知行业动态,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和代表性,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5、获省级星火奖的。

6、获得过三项以上国家专利的;

7、在国家级正规报刊发表过学术性文章3篇以上的。

8、出版过有关行业著作的。

9、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有著名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10、为我省行业进步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特别突出和优秀的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认定程序:

(一)、每年下半年集中认定一次。

(二)、采取社会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提名。

(三)、填写提交申请资料并附寸照四张及身份证和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由专家委员会组织考察评审。

(五)、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专家证书》。

第四条、专家的权利

(一)、优先参与行业评标。

(二)、优先参与专业评审。

(三)、优先出任行业监理。

(四)、受邀授课或演讲。

(五)、受邀出席各类行业活动。

(六)、受邀参与项目建设。

(七)、依法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八)、评判、评价和建议具有权威性。

(九)、依法获取相关报酬及其他合法权利。

(十)、享有“专家”荣誉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专家”待遇。

第五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专家身份有关的活动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六条 专家的职责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文件。

(二)、参与行业课题(项目)研究。

(三)、参与行业检测、认证、评审、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五)、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培训、等工作。

(六)、参与相关宣传推介活动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专家的解除: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专家委员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出现严重信任危机的。

(三)、不能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的。

(四)、不能胜任“专家”称号或职责的。

(五)、被解除的专家须交回“专家”证书。

第八条、专家的管理

(一)“专家”是行业专业能力和学术地位及荣誉的认定和象征。

(二)、凭“专家”证书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三)、专家无须坐班,受邀出席商务活动的依法享有相应报酬。

(四)、专家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专家委员会。

(五)、以专家身份参加非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需经专家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

(二)、本办法自2015100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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