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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联合发文规范净化工标资质条件设置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8/12/15浏览次数: 2219

为了规范净化工程(空气洁净技术)招投标过程中不合理设置资质条件现象,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三省净化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关于“空气净化工程”不适用建筑企业资质条件的函》。

“空气净化”不在国家建筑资质许可范围,全国各地为了应对“空气净化”建筑施工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曾尝试颁发过“空气净化资质”,随后试行过一段时间,但后来均被叫停,空气净化资质自行失效,自此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地方条例设置空气净化资质。建筑企业资质不包含“空气净化”,专业“空气净化”企业没有建筑资质,在空气净化工程招标中不合理设置建筑资质条件、滥设资质条件等,导致频频出现非法假借挂靠资质现象,造成专业的没资质,有资质的未必专业的乱象,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扰乱了行业的公平竞争。

因此,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湖北省空气净化行业协会、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三省净化行业协会联合发表了关于“空气净化工程”不适用建筑企业资质条件的函,以此敬告有关业主和招标单位,指出其在“空气净化工程”招标中设置建筑资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滥设资质条件涉嫌违法,建议其调整考察角度,从实际出发,着重从投标人的专业程度、专业实力、实际案例等方面考察投标人。

鄂豫皖三省净化行业协会联合发表此函强调了市场的重要性,维护了业主和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专业施工质量,营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氛围,从而进一步抑制了空气净化行业现行不良风气的恶性蔓延。志在与业主和招标单位一起努力打造一个施工质量专业、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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