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豫净协【2019】013
关于公示《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修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 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 号),规范和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修制定工作,我会制定了《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现根据2019.10.27会员大会要求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一周,意见反馈邮箱:hnsjjjs@163.com,公示期无意义该办法自动生效,该办法由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
2019.11.15
附件:
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管理,明确标准制修订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系指由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和市场需求,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优秀企业提出并制订,由协会组织审查、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四)以洁净技术为产业发展方向,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六)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团体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具体由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 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YJX)、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即:+顺序号 +年代号依次编号。 示例:T/YJX 001-2018
第七条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本行业专业生产、 经营、科研、教学和质量检验等方面具有一定资质和实践经验,其技术可行可靠。
第二章 分 则
第八条 本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标准提案、标准立项、成立标准起草组、调查研究、实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等程序进行。 其制修订标准项目由标准需求者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本行业有关洁净技术的生产企业、销售和服务单位、用户单位、会员单位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鼓励与本行业内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和质检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可向协会提出标准提案,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也可提出标准提案。提案以项目建议书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提案需提交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获得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推荐立项。
第十二条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主要起草单位、 参加单位、标准查新情况、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目的及意义、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国内外生产情况和技术状况等情况说明、标准宣贯实施的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三条推荐立项的提案在协会网站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协会批准立项。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其组织征集参与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报协会批准。参与单位和起草组成员亦可由协会指定。起草组成员的构成应符合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团体标准的编写,应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承担单位通过协会网站或信函征求意见的方式向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即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本协会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完成征求意见阶段后,提出本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提交协会专家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十九条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提交材料包括: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名单, 经专家审查后形成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汇总处理表和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参加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标准制定、审定方面的工作经验,会议审查专家不少于七人。
第二十一条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本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申请书;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团体标准审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核合格的,由本协会批准发布,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的同时,按规定提交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
第二十三条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本协会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注意收集反馈意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发给本协会,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向本协会提出复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本协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 过 3 年。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